焦作市市工商局副局长:解读《禁止传销条例》
2005-11-07 11:16:23 来源: 作者: 进入论坛>>
焦作市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正序
焦作市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冯志华
焦作市市工商局商广科副科长 韩小霞
焦作市市民代表 韩长江 韩静
传销有哪些危害
主持人:《禁止传销条例》于11月1日开始施行,请问韩副局长,传销有哪些危害?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呢?
韩正序: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务院颁布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以及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何为传销与直销
主持人:韩副局长,《直销管理条例》也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到底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呢?
韩正序:《禁止传销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而《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哪些行为属于传销
主持人:平时在社会生活中,如何界定传销行为呢?
冯志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传销如何打击
韩长江:《禁止传销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韩正序:《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针对当前传销的组织者往往对参加者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现抢劫、绑架、杀人等恶性案件,《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突出的情况,《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部门依照规定进行查处。
韩静:《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冯志华: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禁止传销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
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防止群众上当受骗,避免和减少传销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和提示。
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开展群防群治,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快速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传销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主持人: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冯志华:《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禁止传销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韩正序:《禁止传销条例》的施行对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今后,焦作市工商局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坚决打击和遏制传销活动在我市的回潮和蔓延。






